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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治小组”问:甲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在退休当年被甲县A公司以正常年薪聘为法律顾问,请问李某构成违纪吗?答: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冲突,涉嫌违纪违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等等。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见,在规定时限内,党员领导干部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劳务活动取酬要受到规制。李某在退休后违反禁业规定接受原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的聘任,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冲突,构成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除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外,其违纪所得也应予以收缴。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禁业规定所获报酬,是通过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等取得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故对其违纪行为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扣除合理成本。以上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曹静静。最高人民法院